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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32****1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2民初1794号
    案号 (2020)皖0302执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蚌埠同欣包装有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400374.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3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23元,由被告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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