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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32****1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23民初2157号
    案号 (2019)皖0323执1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亚南工程款1701928元及利息(利息以17019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9年8月12日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李亚南可就其承建且已实际完成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170192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59元,由被告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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