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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32****1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3民初3139号
    案号 (2019)皖0323执7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殷小波工程款27万元; 二、驳回原告殷小波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被告蚌埠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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