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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吉呈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0108****4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0418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吉呈针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吴江市华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2233.2元,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2233.2元,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的每月30日前(其中2021年2月为当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款项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吴江市华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账号:0706678121120****27792,开户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望支行)。二、若被告温州吉呈针织有限公司任有一期到期未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未付货款及违约金9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2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52元,由被告温州吉呈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款项直接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吴江市华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账号:0706678121120****27792,开户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望支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3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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