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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纯鹰企划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337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城民初字第969号
    案号 (2015)城执字第024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日期 2016-0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世周与被告青岛新乐天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于2013年1月21日解除。二、被告青岛纯鹰企划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世周购房款人民币708241.93元,并承担以708241.93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世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8元,由原告李世周负担9041元,被告青岛纯鹰企划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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