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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587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4488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2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盛途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92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0566.9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南京盛途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京盛途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盛途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南京盛途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对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原下关区)五塘村105号等的不动产(附20161226-01号抵押财产清单)与被告南京友谊-4-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4元,减半收取306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82元,由被告南京盛途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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