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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910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13853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国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回报66016.2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国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租赁回报69690.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缪国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回报69690.9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对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缪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9元,减半收取2104.5元,由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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