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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罚[2021]16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通元石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认定的增值税偷税额30699844.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349922.09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认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1534995.49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67497.77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认定的的印花税偷税额243265.4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1632.72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认定的企业所得税偷税额230042250.4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5021125.24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认定的资源税偷税额33097391.1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548695.61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5061461.12元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530730.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湖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练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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