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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耀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118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56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01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8-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百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楷韵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7,272.75元;二、被告江苏百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楷韵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272.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97元(原告上海楷韵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百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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