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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宜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2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19725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5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00604147】。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宜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怡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00元及违约金(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宜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怡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78200元。三、被告深圳宜车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怡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及担保费2407.67元;四、被告张文、刘天苗对被告宜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宜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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