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弟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3408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22民初807号 |
案号 | (2016)皖1822执10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日期 | 2016-08-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2013年12月20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312102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2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元山种鸡场元山农场1幢等29幢楼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00845号、000846号、036788号、036789号、036790号、036791号)及土地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所涉房产及土地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被告余弟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30元,由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余弟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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