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弟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3408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3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7 |
发布日期 | 2016-0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截至2014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148.51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二、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限度和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余弟和、周月凤、彭行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26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负担1226元,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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