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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游树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306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742号
    案号 (2014)宝执字第01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1
    发布日期 2016-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借款本金5,210,379元。二、被告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S310300M120120025371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游树康对被告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游树康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林婷在与被告游树康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被告游树康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967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冠航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游树康、被告林婷、被告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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