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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宽城北台子北沟金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乌国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005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4073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6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宽城北台子北沟金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喜仁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及其利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计算及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宽城北台子北沟金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喜仁律师费九百元; 三、被告乌国兴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乌国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宽城北台子北沟金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宽城北台子北沟金矿有限公司、乌国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七十元(原告刘喜仁已预交六千四百三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刘喜仁已预交),由被告宽城北台子北沟金矿有限公司、乌国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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