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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10****3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民初363号
    案号 (2020)冀02执18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4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35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修复费用2530793.27元、鉴定费38440元; 三、驳回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075元, 由河北新东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300元,由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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