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18〕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是太平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平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戴曙燕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杨捷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太平财险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何绍铭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冯雪隐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曾繁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爱民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2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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