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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7〕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太平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2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钟锐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