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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26****79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03民初1204号
    案号 (2018)辽0603执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中介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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