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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鲍海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