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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975****49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703民初1787号
    案号 (2022)陕0703执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和平支付原告邱国军工程劳务款1217341元并支付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36398.5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邱国军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邱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4元,由被告周和平负担15000元,原告邱国军负担1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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