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1105****69X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4民初4388号 |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08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8日利息为215500.01元,2019年7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二、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崔虎、冯卫红、崔志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40元,由被告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崔虎、冯卫红、崔志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232636100125965460,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6232636100125965429,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6232636100125965411,崔虎6232636100125965452,冯卫红662326********965445,崔志伟623263610012596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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