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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24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11311号、(2018)粤19民终5710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5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再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3998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加工费139986.99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加工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再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60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再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全部由被告深圳市信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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