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589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虎商初字第0650号 |
案号 | (2013)虎执字第018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0-25 |
发布日期 | 2015-04-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商本物贸有限公司、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毛珏萍、林峰、黄世生双方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日七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6126267元。 二、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商本物贸有限公司、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毛珏萍、林峰、黄世生双方确认截止2011年11月24日七被告结欠原告借款利息146247.50元。 三、被告张家港商本物贸有限公司、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毛珏萍、林峰、黄世生于201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1500000元;七被告结欠原告剩余借款本息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归还完毕(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双方于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四、案件受理费73247元,减半收取36623.5元,保全费用5000元,律师费用156100元,合计197723.5元,由七被告负担,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其中36623.5元,本院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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