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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罚决字[2018] 第3305004118101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长运瑞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1月12日14时30分,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湖州市环城南路47号对湖州长运瑞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对浙E.6906R车辆进行总成维修(包含大灯总成、前保险杠总成等),现已维修完毕维修费21600元,未按规定签订书面维修合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4
    决定机关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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