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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罚决字[2017] 第33050041170006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长运瑞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04日10时00分,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州长运瑞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业务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2017年10月19日对浙E.55517奥迪A4L轿车进行维修,2017年10月30日维修竣工出厂。该车进行发动机总成大修,维修金额16832元。该公司未与托修方签署维修合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湖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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