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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087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民初218号
    案号 (2018)冀04执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9-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通兴型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河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罚息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马永超、赵悦、马建平、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星、袁炳楠、张伟、赵战宗、赵海清对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通兴型材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马永超、赵悦、马建平、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星、袁炳楠、张伟、赵战宗、赵海清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通兴型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通兴型材有限公司负担,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马永超、赵悦、马建平、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星、袁炳楠、张伟、赵战宗、赵海清对该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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