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77925-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109民初11967号 |
| 案号 | (2021)浙0109执67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37 125 00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4876.07元,罚息770 728.92元、复利175.8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7 125 000元与期内利息4876.07元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004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十四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房权证萧字第FZ00001975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1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 304元,由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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