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8****12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3100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1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6
    发布日期 2018-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显军、被告肖颖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87,399.34元人民币; 二、被告程显军、被告肖颖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6年2月15日的借款利息5,871.11元、罚息1,474.78元、复利388.78元,合计7,734.67元人民币; 三、被告程显军、被告肖颖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程显军、被告肖颖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U5E92的别克小型普通客车,对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程显军、被告肖颖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程显军、被告肖颖上述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78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程显军、被告肖颖、被告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