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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山县俊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23MA****F2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823民初823号
    案号 (2021)粤1823执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阳山县俊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告制作租赁费用9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900元给原告阳山县喜悦酒楼。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阳山县喜悦酒楼已预交),由被告阳山县俊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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