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76****1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20692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36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家淦、王永清自2018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止的保底经营收益90,657元; 二、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家淦、王永清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18,131.4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一季度违约金以18,131.4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二季度违约金以18,131.4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三季度违约金以18,131.4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18,131.4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对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40元,减半收取计1,033.20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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