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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19]182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汇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4月在虹桥一名做铜材生意的个体户赵志盛购入一批铜带后,支付开票手续费“9%”给赵志盛后,取得了由芜湖康晨铜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1158589,开票日期2016年4月28日,销售方名称芜湖康晨铜业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铜带,金额99227.78元,税额16868.72元,价税合计116096.50元。该公司已于2016年4月纳税申报时将这份发票认证抵扣,材料金额已列入当年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以上行为已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33号公告)之规定作如下处理:处罚决定:1、对所偷增值税16868.72元处以0.55倍罚款,计9277.80元;2、对所偷企业所得税9922.78元处以0.55倍罚款,计5457.53元;3、对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180.81元处以0.55倍罚款,计649.4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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