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浦市监案处字〔2018〕第1502017147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758752.4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7
    决定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明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