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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40079****59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执145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3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9562548号“味动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562548号“味动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四、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在人民币30000元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负担5800元(上述案件受理费,9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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