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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在对义乌市湖门席梦思弹簧厂厂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义乌市湖门席梦思弹簧厂,工程地址:义乌市后宅街道新门头村22号)进行消防设计时,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工商银行(账号:12080200090490416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3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0
    决定机关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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