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1012007280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从2019年5月份许开始在西湖区蒋村街道五常港路西溪华府商铺20-101店门前设置了二个(一个蓝的、一个黄色)塑料长方型桶(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用于收集店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要求。于2020年07月22日09时10分被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0年07月23日15时00分前完成了改正。2020年7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当事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利于优化社会生活环境,节约资源,影响了社会整体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城管委﹝2016﹞99号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具体量化规定:具体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标准见《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8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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