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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冀宏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025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年于民三初字第00955号
    案号 (2016)辽0114执3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4
    发布日期 2017-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本诉原告沈阳高压开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8.9886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本诉被告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860元,由本诉原告沈阳高压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905元,由本诉被告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169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反诉原告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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