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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96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0207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3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7月9日利息为38360.19元;自2013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据实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徐州金晨塑业有限公司、徐州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9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晨塑业有限公司、徐州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100元,由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晨塑业有限公司、徐州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被告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晨塑业有限公司、徐州鼎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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