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单玉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696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2民初3323号 |
案号 | (2017)苏0302执13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本金为人民币480万元,利息为人民币1383197.54元,2016年6月21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016年6月20日之后,如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有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徐州远大粮食有限公司、单玉同、管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单玉同在人民币500万元内承担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7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56970元(原告已预付),由四被告负担55823元,原告负担1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建设徐州市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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