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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玉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96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24号
    案号 (2016)皖0603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韩文勇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协议》; 二、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文勇材料款634919.19元及利息(634919.1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从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期止);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317459.59元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徐州正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韩文勇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7元,由原告韩文勇负担337元,由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淮顺分公司负担10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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