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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万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永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590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仙商初字第00430号
    案号 (2014)台仙执民字第00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25
    发布日期 2015-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东方电机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蒋海大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0月5日起计算,10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1年7月15日起计算,30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1年9月7日起计算,均按2%月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万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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