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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174****76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03民初256号
    案号 (2020)冀0503执1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认可被告秦海江尚欠原告李志学借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志学借款本金2000万元、其他费用6万元,共计2006万元。如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此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视为被告秦海江所欠原告李志学的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如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此约定偿还2006万元,对已履行的部分,原告放弃利息;对未履行的部分,由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偿还责任,并由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12日偿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三、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支付的保单费用30000元,由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四、原告李志学撤回对被告秦海江的起诉。原告撤诉之后有权根据本案债务的清偿情况另行对秦海江提起诉讼。 五、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李志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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