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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海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186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1394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1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55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251499.46元(已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第0040700019-2017年(新华)字0033号、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 2、被告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秦海江、宋秀芬、秦猛、沈燕对上述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秦海江、宋秀芬、秦猛、沈燕在偿还借款后,可以向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60元,由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亿通养殖有限公司、秦海江、宋秀芬、秦猛、沈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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