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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市宝嘉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56****49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6053号
    案号 (2018)苏0682执5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9-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市宝嘉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国华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如皋市宝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张国华已先行垫付,被告如皋市宝嘉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张国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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