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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案处字(2021)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玉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