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案处字(2021)2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7 |
决定机关 |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玉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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