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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4100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0129号
    案号 (2019)冀0108执恢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凡星821473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5元减半收取7252.5元,由被告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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