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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风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4395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民再初字第8号
    案号 (2018)冀0105执1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0)新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原审被告河北省联谊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审原告郭胜利、郭长在、郭秀兰、郭长建、郭秀玲、郭秀敏及原告刘勤华、郭素环安置与现在合作路小区同等条件且手续合法齐全的住房。 三、如原审被告在限期内不能为原审原告及原告安置同等条件的住房,则在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及原告同等条件住房的货币安置费,关于原审原告及原告装修费用,在安置时,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一并解决。装修费及评估费由原审被告负担。 四、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及原告逾期过渡费3256.56元,借读费900元。 五、被告石家庄市兴达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石家庄交通房地产建筑开发公司、石家庄市昌盛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审原告及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2910元,由原审被告及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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