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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276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渝仲字第00569号
    案号 (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3
    发布日期 2015-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何小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3年3月7日的贷款本金246484.23元、利息1732.70元、罚息30.70元、合计248247.63元。被申请人何小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3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被申请人何小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因申请人委托律师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11877元以及公告费3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何小娟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享有抵押权,在被申请人何小娟不清偿上述债务时,申请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以及应由申请人何小娟向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重庆钢禾汽车销售优先公司对被申请人何小娟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以及应由被申请人何小娟向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公告费在申请人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何小娟所有的奥迪牌汽车所获价款清偿后,仍然无法清除的部分与北申请人何小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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