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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自然资规罚(20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3302261449213945法定代表人:郑定芳,身份证号:330203************;联系电话:186****7899。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小郎家村。根据土地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洪塘街道小郎家村集体土地上浇筑水泥地坪、建造工棚,该行为涉嫌非法占地,本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7月擅自占用洪塘街道小郎家村集体土地,浇筑水泥地坪、建造工棚,涉及土地面积1809平方米。占用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水田1809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新增城镇用地180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1、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定芳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陈林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2、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陈林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过程和基本事实。3、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正确有效。4、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所占用土地的现状和实际用途。5、宁波市江北区勘察设计室出具的现场勘测图纸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地块的实际范围及四至。6、地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类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水田1809平方米。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认定书和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新增城镇用地180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80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北自规罚告〔2019〕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