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8]第002-1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07-0100:55:00,当事人在温州市中央绿轴北延—上陡门河沿岸景观绿化工程工地,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进行夜间黄泥倾倒、平整施工,产生噪音超标扰民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5 |
决定机关 | 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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