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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121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506民初1634号
    案号 (2018)豫0506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638241.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代偿金额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安阳市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合信钢铁有限公司、王海波、郜秀红、范永福、王水英、郜文富、宋彦彦对前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68元,由被告安阳市新中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阳市乐信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合信钢铁有限公司、王海波、郜秀红、范永福、王水英、郜文富、宋彦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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